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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律师工作座谈会
发言材料


立足社会  关注民生  

全力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2007年9月19 日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复建于1979年11月,现有执业律师51人。近年来,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面对社会多层次、多角度的法律服务需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条主线,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在改善民生,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方面作了一些探索,为长春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有效法律服务。现将我所的做法汇报如下。
 一、树立服务为民理念,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具有五十多年历史的老所,成立至今,我所几代律师秉承“维权护法、诚信为民”的信念,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广泛的法律援助。特别是近几年来,我所虽历经三次改革,但我们始终没有忘记人民律师的神圣职责,没有忘记我所扶危济困、关注社会的优良传统,新老律师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关注民生、热心公益方面达成共识,一致认为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参与社会公益本来就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尽的职责,是中国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我们在确定每年的工作思路时,始终把关注民生、热心公益贯穿于各项业务之中,始终坚持为弱势群体和困难企业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并长期坚持开展扶危济困活动,赢得了各界赞誉,为长期坚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几年来,我们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树形象,以服务回报社会的思路,在全力推动我所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创造条件,提供保障。1996年我所在省内率先成立了法律援助部(当时叫社会公益部),并第一个在市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了法律援助接待室,又免费担当了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少年宫的法律顾问,从机构层面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条件。2005年初,为规范我所法律援助工作,我们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规定》,明确法律援助是每位执业律师义不容辞的义务,并对所内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我们把原来的法律援助部调整为法律援助及社会公益专业分所,由所主任王兴志任分所主任,全所执业律师为成员。此外,为鼓励全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我所还设立了法援基金,拔出专款对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或法律援助中心补贴不足的援助案件,由我所报销交通费并另行补助100元食宿费。为扩大法律援助受援面,我所规定,对虽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且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也以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制度、机构、人员和资金的保障,为我所全面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保障。
(二)积极参与,拓展服务。2005年年底,我所主任王兴志在一次会议上了解到省、市有许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但受省、市法律援助中心人力、物力和安排社会律师办案周期的限制,一部分援助案件不能得到维权的情况后,主动找到省、市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愿意在接受正常指派的援助案件外再各受理五十件法援案件,并签署了援助合作协议,缓解了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压力。目前,我所正与市残联及民政局协商,拟成立长春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市老龄委协商,拟成立长春市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与省律协协商,拟成立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分站。此外,我们还与全国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及北京青少年法援与研究中心协作,利用有关援助基金,为我省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2006年,我所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余件,超指派办案10余件。今年上半年,我所共办理法援案件20多件,其中超指派办案10余件。
(三)典型引路,带动全体。在我所的法律援助工作中,我们注意发挥典型的带动作用,取得了较好效果。我所不仅有主动做援助工作的荣获第二届全国十佳律师的王兴志主任,还有去年荣获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奖的刘继业律师,更有白柱杰、姜长明、苗斯柏、潘海涛、张学文等大批甘于奉献、热心法援事业的律师。通过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在我所形成了人人关注社会,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良好氛围。
 三、开拓创新服务方式,注重法律援助工作实效
    我所自2005年5月第二次成功改制以来,以崭新的办公环境,丰富的人力资源、规范的内部管理和较宽的业务领域走上了全面发展的轨道,法律援助工作上也踏上了改革创新树品牌、延伸服务促和谐的新征程。
(一)应援尽援,扩大法律援助辐射面。今年以来,我们明确了法律援助、社会公益分所是我所15个内设机构中最重要的内设机构。为落实好我所多承办100件法援案件的承诺及满足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我们在全体律师全员承担法援工作的基础上,又安排2名所里承担工资的律师具体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并制定了奖励政策,调动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此外,我们注意法律援助触角向外、向下延伸:一是无偿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市朝阳沟劳教所、市苇子沟劳教所等监狱劳教单位担当法律顾问;二是为省农委、省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和“12316新农村热线”担当法律顾问,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援助。我们还坚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三是筹备成立涵盖全省九个地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的“常春律师协作集团”,为我所未来法援工作提供更大的空间。
(二)组织力量,切实解决受援人的法律难题。针对受援人诉求的复杂现状,为了对其提供更充足、更专业、更广泛、更便捷的法律援助,我们聘请了近百名业外专家担任我所专业顾问,发起成立了由律师、司法鉴定人、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师等行业专家组成的“长春市法律专业合作联盟”,为受援人提供专业法律援助。
(三)履行职责,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我所办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主要是由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公诉案件,其中大部分需到长春地区外县或省内其他地区开庭。我所承办律师克服了经费和路途遥远等困难,尽职尽责地履行了职责。去年9月,省法律援助中心一次指派了三件分别在延吉、桦甸、通化开庭的法律援助案件,我所执行主任白柱杰律师主动挑选了一件路途最远的案件办理。白柱杰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协调,详细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庭审结束后,办案人员及被告人家属对白律师的负责表现和执业操守深为赞许。
    我所办理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主要是本所安排或律师主动代理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其中,王兴志主任代理的在省内媒体广泛报导的“女老板堆放做酒精块的原料毒死徐家母女”案、潘海涛律师代理的 “丈夫给妻子后背刺字”伤害案、刘继业律师代理的多名未成年人维权案等典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震惊全国的“小美被强暴后刺瞎双眼案”发生后,王兴志主任在第一时间向被害人伸出援助之手,承诺为其进行全程免费代理并为小美提供全部上学费用,体现出律师的高尚情操。
(四)化解矛盾,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几年来,我所始终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律师的工作重点,积极探索庭外调解和诉中和解方式,派出40余名律师积极参加市政府信访接待值班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为政府排忧、为百姓解难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仅今年上半年,我所律师办理庭外调解和诉中和解案件70余件,接待当事人和信访人法律咨询280余人次。
(五)扶危济困,体现律师奉献社会的高尚情操。1994年,王兴志主任看到《时代姐妹》杂志刊载《母亲,守护着流泪的岁月》一文中,介绍一位守寡已年近八旬的何母,用108元的退休金,抚养着三个30岁以后才发病的“植物人”儿女的感人事迹,立即四处打听找到何家,当即资助了400元。后又召开所党支部会议,决定今后每月给何家送去200元钱,直到1998年底何家几位发病儿女全部去世为止。2005年6月,他从报纸上看到何家健康儿女中又有一名37岁的女儿发病成了植物人,被丈夫送回了娘家,又送去善款300元,此后每月开支日他都送去300元。从1996年起,他还按月捐助东北师大两位特困生每人200元,直到4年后两名学生毕业。我所还利用一切机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向社会慈善机构及公益募捐活动提供资助。王兴志主任因此获得长春市永久慈善市民的荣誉称号。
    通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坚定了我所律师为社会服务是律师的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的信念,凝聚了全所律师做好律师事业的向心力,充分发挥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合力,促进了我所的改革和发展。我所关注民生,奉献社会工作取得了点滴成绩,也得到了党和政府的肯定,先后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扶残助残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全国仅两家律师事务所),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行业文明服务窗口”、“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被全国律协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被省司法厅荣记集体二等功两次、三等功三次。今年5月,又被评为省AAA信用等级律师事务所。在今后的律师工作中,我所将一如既往,继续关注民生,热心公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全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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