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决定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2010年度考核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年度考核范围 2009年度通过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通过年度考核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具体信息以省厅律师管理系统软件为准。 二、年度考核时间 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时间为4月20日至5月20日,各市州司法局及省律师协会务必于5月20日前将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材料报省厅律师管理处。 三、年度考核的内容 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内容包括: 1、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资产状况;合伙人情况。 2、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3、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4、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5、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依法纳税的情况;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对律师的考核内容包括: 1、政治思想情况。主要包括政治觉悟、执业理念的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党员律师发挥作用的情况。 2、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办理案件的数量、质量的情况;执行收案、收费、归档等管理制度的情况;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的情况;代理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情况。 3、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四、年度考核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和本所律师年度考核评定后,根据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主管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1、下载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表一式三份;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纳税凭证; 5、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6、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按照本通知第三项规定的内容)。 律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下载的律师年度考核表一式三份; 2、律师执业证; 3、人事档案保管合同或退休证; 4、法律援助中心和国资所的律师,提供载有律师名录的本单位编制簿; 5、律师年度执业情况报告(按照本通知第三项规定的内容)。 五、年度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年度考核的程序 1、由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管理系统下载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表,具体下载和使用方法参见“律师之家”(www.lawyer-home.com)网站说明。 2、律师事务所对下载生成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表、律师年度考核表进行核对(如有错误可以在考核表上手书更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将考核表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报主管司法局审验。 3、县级司法局负责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其它考核材料报市州司法局审查。 4、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局报送年度考核材料的同时,要将对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的意见及其它考核材料报县级司法局,由县级司法局转交市州律师协会,由市州律师协会进行审查并确定考核结果。市州律师协会要在5日内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州司法局备案。 5、市州司法局收到县级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考核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要依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评定考核等次,同时对市州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6、鉴于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单位不再颁发机构执业许可证,这些单位要统一通过“律师之家”网站下载空白的律师年度考核表并自行打印,并提交律师考核材料,属县级管理的将考核材料报县级司法局,由其转交市州律师协会;属市级管理的将考核材料直接报市州律师协会,由市州律师协会进行审查并确定考核结果。 7、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其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依照规定直接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8、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市州司法局关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结束后,将本地区开展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律师协会。 七、几点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由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刚颁布实施,请各地律师管理部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年度考核工作,不得随意放宽条件,不得搭车收费,不得无法定理由拖、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 2、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州司法局予以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市州司法局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 3、各地区司法局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要用黑色碳素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填写考核记录:考核年度为“2010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考核机关栏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考核日期统一标注为:“2010年5月15日”。在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上填写考核记录:考核年度为“2010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备案机关栏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备案日期统一标注为:“2010年5月15日”。年度考核专用章由省厅统一刻制下发,原考核章作废。 4、各地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表一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3)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和年度考核结果; (4)暂缓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单,以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5)本地区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告。 5、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状况: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 (2)经营情况:包括业务收入、支出情况; (3)纳税情况; (4)各项基金的提缴情况:包括社会统筹保险、执业责任保险、事业发展基金、培训基金等; (5)附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会计报表附注及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等。 6、各地要加强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网上信息录入、核对工作,做到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如有信息错误的,在省厅备案时统一更改,保证上传数据与实际通过考核情况一致,省厅据此备案及公告。 7、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律师个人会费、网络维护费仍按原标准执行,今年不再收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费。在年度考核期间,不办理律师流动业务。各地在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律师管理处联系,确保年度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吉林省司法厅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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