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律师执业证的管理
吉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张永咏
第一节 概念及分类 一、律师执业证的概念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从事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是核定律师身份的有效依据。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律师执业证与律师资格证不同,律师资格证是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一个必要前提,但如果仅有律师资格证却无律师执业证,是不得从事律师执业活动的。 律师执业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资质等要件审查合格后方予以颁发。因此,律师执业证的取得,要求申请人不但具有取得律师资格所应有的知识水平,而且应具备实际执行律师业务的能力。 二、律师执业证的分类 社会律师(有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之分) 法律援助律师 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 军队律师 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律师执业证;不同的执业证则有不同的执业范围;不同的执业范围有不同的权利和不同的义务。社会律师持红色律师执业证,并分为专职、兼职两种。专职律师必须辞去公职专门从事律师职业;兼职律师不必辞去公职,但仅限于法学教学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法律援助律师持褐色律师执业证,其只能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并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公职律师持绿色律师执业证,公司律师持蓝色律师执业证,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范围仅限于本政府部门或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不对外服务。军队律师持红色律师执业证,由军队自主管理,仅为军队服务。 第二节 实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8条规定律师执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4条至第8条对律师实习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可见律师实习是律师执业的一个必经程序,也是提高律师队伍素质、保障律师服务质量的一个有效途径。 一、律师实习基地 为提高律师实习质量,规范律师实习行为,根据司法部相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2002年我省开始试行律师实习基地制度。凡实习人员必须到省厅遴选的律师实习基地进行实习。省厅在律师所自愿报名、各地组织推荐基础上选取一批管理规范、所务建设好、人员素质强的律师所作为律师实习基地,并在实习基地中指定业务精、责任心强的骨干律师为实习指导律师,律师实习基地成立专门的指导委员会,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省厅的培训大纲对实习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指导。实习结束后,实习基地根据实际出具《实习律师考核鉴定书》,实习人员以此作为实习合格申请执业依据。目前,全省共有律师实习基地53家,实习指导律师212人。具体的实习基地及指导律师名单可登录“律师之家”网站(网址:lawyer-home.com)查询。 (一)律师实习基地及实习指导律师的任职条件 1、根据我省《律师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律师实习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管理规范,所务建设好,未受过处罚和经查实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投诉,在当地有公认的评价; (2)律师业务开展较好,各项指标在当地居前列; (3)有三名以上具备实习指导资格的律师; (4)有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并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2、实习指导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2)能独立承办案件,并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个别边远地区执行本条款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放宽) (二)律师实习基地及实习指导律师申报程序: 律师实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及实习人员不断变化的情况,省厅将不定期受理律师实习基地及实习指导律师的申报工作,同时对已不具备条件或不宜再担任实习基地的律师事务所取消资格。具体时间于受理前三个月通知各地。各地区根据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报省厅遴选。 二、实习人员 (一)申请实习的条件: 1、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品行良好; 3、在一家律师实习基地进行专职实习活动。 (二)申领实习证提交材料: 1、申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实习证书审批登记表; 2、律师资格证书; 3、实习人员身份证; 4、停薪留职协议书或辞职证明; 5、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6、最高学历毕业证; 7、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三)申领律师实习证的程序 首先选择一家实习基地,然后由实习基地统一组织材料逐级上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办理实习证。实习起始日以实习证登载日期为准。 三、律师实习基地及实习人员的管理 (一)律师实习基地的管理 律师实习基地自授予资格之日起接收实习人员入所实习,并成立实习指导委员会按照省厅规定的《实习指导大纲》开展实习活动。实习基地不得无故一年内不接收实习人员,不得代其他律师事务所收实习人员,不得指派实习人员独立办案。实习人员实习结束后,律师实习基地应出具《实习律师考核鉴定书》,不得无故阻拦实习人员到他所执业。律师实习基地收费的,应向主管司法局备案,并将此费用完全用于实习活动,不得以此作为创收手段。对在实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实习人员,实习基地应予奖励。 (二)实习指导律师的管理 实习指导律师必须按照规定指导实习人员,不得出具虚假鉴定,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办案。实习指导律师因流动或被撤销实习资格后,受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随该律师流动。实习指导律师流动到另一家律师实习基地的,经省厅确认后,可在新执业的实习基地继续担任实习指导律师。 (三)实习人员的管理 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实习基地的管理,在一个律师实习基地专职连续实习一年。无特殊原因的,实习人员不得流动。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单独执业,不得以本人的名义签署聘用律师协议或法律文书,不得独立出庭和办案。对在实习期间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实习基地可提前终止其实习。对实习结束后经考核未合格的,市州司法局可以延长其实习期。实习结束后,不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实习证应交回省厅。
第三节 执业证的取得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活动的必要凭证,也是律师身份的有效证明。因此,执业证的取得是律师行业准入的一个重点审查环节,也是保证律师队伍健康发展的一个根本前提。鉴于此,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证的取得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是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可见律师执业证的取得条件是十分严格的。 下面,本文将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及我省《关于兼职律师管理的补充规定》,就如何取得律师执业证依不同执业类型分别予以介绍: 一、条件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证的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在律师实习基地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 4、辞去公职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法律援助律师的申请条件比照专职律师,但无须辞去公职,而应在法律援助中心占编。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的条件 除具备专职律师任职的1、2、3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2、户口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县; 3、工作单位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县; 4、在符合接收兼职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 符合接收兼职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是指设立满一年,专职律师在5人以上且1/2律师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管理规范且无处罚、处分情况的律师事务所。 (三)申请公司、公职律师执业证的条件 除具备专职律师任职条件的1、3项外,还应在本企业或政府职能部门从事法律事务。 二、提交材料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 1、申请律师执业证审批登记表;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证书; 3、辞职或退休的相关手续; 4、参加社会统筹保险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 6、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证或曾执业证明; 7、实习律师考核鉴定书; 8、与原执业或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无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9、离任不到两年的检察官或法官,提供两年内不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保证书; 10、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 11、个人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12、律师事务所和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资质及品行调查证明; 13、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 除提交专职律师材料中的1、2、5、6、7、8、10、11、12、13项外,还应出具下列材料: 1、正式调入法学院校、高等院校法律教学部门及法学研究机构的人事关系证明以及教师证、工作证; 2、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其从事法学教学或研究工作经历及取得的法学教学突出成果的证明; (三)申请公司、公职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 除提交专职律师材料中的1、2、5、11、13项外,还应出具总公司或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其专职从事公司、公职律师工作的证明。 三、申请程序 申请材料由律师执业机构统一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政务大厅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30日内办结。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的,政务大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领取执业证后应办理注册手续。作为试点工作,公司、公职律师执业证的颁发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 四、审查重点 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必须辞去公职或退休。辞职人员档案交到指定的人才交流中心,并由人才中心提供人事档案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人事履历表、受奖惩情况及辞职手续等。离任的法官、检察官除提交辞职手续外,还应出具正规的免职文件。此外,律师事务所和主管司法局还应对申请人的保险、保证书、资质及品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确保申请人符合专职律师条件。 兼职律师所在的法学教学研究单位一般应设有法学系(院),兼职律师必须是所在院校的正式在编人员。对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系统的院校在编人员一般不能作为兼职律师。聘请兼职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中兼职律师的规模一般不超过专职律师的三分之二,最多不得超过专职律师规模。兼职律师一般不得流动,除非转作专职律师或工作关系调往外地。 公司、公职律师必须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而且必须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节 执业证的管理 申请人领取律师执业证,并经注册后即成为一名真正的执业律师,在享有律师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律师义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律师只能在一所律师机构执业,这就决定了一名律师只能拥有一个律师执业证。律师本人应妥善保管律师执业证,不允许将之出租、出借、抵押、转让、涂改、毁损。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执业证注册 律师执业证注册是律师执业的必经程序,即申请人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必须经法定注册,否则不得执业。对于首次申领执业证人员,领取律师执业证后应立即到主管机关或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于已执业人员,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应每年注册一次。律师执业证的注册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律师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2005年我省根据省委省政府扩权强县的要求,将律师执业证的注册权下放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 (一)注册条件 1、符合律师执业条件; 2、完成了上年度培训和法律援助任务; 3、身体健康; 4、不在停止执业处罚期间。 (二)注册提交材料 1、上年度已注册的律师执业证; 2、律师人事档案保管合同; 3、律师参加社会统筹保险证明; 4、律师年度注册表; 5、律师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注册材料。 (三)注册程序 我省律师执业证注册以律师机构为单位在每年的3月至5月间统一进行。市州司法局负责市州所属及区属律师机构的执业证注册工作,县(市)司法局负责本县所属律师机构的执业证注册工作。市县两级司法局办结完毕后20日内,应将不予或缓予注册人员的律师执业证及相关注册材料逐级上交省司法厅。市州司法局注册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所属的市、区、县律师注册信息网上上报省司法厅。 (四)审查重点 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本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处罚、处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不予注册。所在律师事务所未通过年检或本人申请暂缓注册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缓注。对于不注或缓注律师的执业证应上交省司法厅。律师歇业时间超过一个注册年度的,再申请执业的,不能按执业证注册办理,而应重新申请律师执业证。 二、律师执业证的丢失补发 已经本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丢失后,应在一周内到律师所所在地地级以上报纸上声明作废。未经本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丢失的,应在注册时提出补证申请。律师执业证的补发由市州司法局统一到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办理。 补发律师执业证应提交材料: 1、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审批登记表; 2、本人的丢证情况说明及补证申请; 3、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 4、刊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证、律师执业证作废声明的整张报纸; 5、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三、律师流动后执业证的管理 本文所称的律师流动仅指律师在省内律师事务所间的流动。律师在原律师事务所执业满一年以上或作为合伙人加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可以流动。律师流动前必须要与原律师事务所结清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先办理合伙人退伙变更登记。本人因投诉正在被调查或正在受处罚或处分期的不得流动;作为被处以停业处罚、处分或正在进入注销程序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不得流动。 2005年我省将律师流动管理权委托市州司法局行使。符合条件的律师流动后,市州司法局对其律师执业证上的执业机构进行更改,并向省司法厅备案。跨地区流动的,由加入律师事务所主管的市州司法局负责更改律师执业证,并按省厅规定及时转递律师执业档案。律师流动后导致执业证类型发生变更的(例如专职变兼职,法援律师变专职律师等),因其所持执业证的不同,应重新申领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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