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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律师工作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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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群体性来访案件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


2007年9月19日



    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9月10日,是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我省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现有律师11名。在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领导下,我所坚持 “以大局为重、以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工作为中心”的法律服务理念,依法妥善处理群体性来访案件,通过引导来访群众依法维权,杜绝其无序上访滋事来实现为地方党委、政府服务这一目标。为了达到“既维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这一要求,我所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坚持以服务大局和维护来访群众合法利益为出发点                     
    我所认为,要说服来访群众,就必须先取得来访群众的信任,而要取得群众的信任,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以来访群众的利益为重。作为法律服务单位,应当时刻将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放在首位,绝对不能试图说服群众牺牲或部分牺牲其合法权益。同时,律师事务所也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对党委、政府的良好工作环境负责,对社会的良好秩序负责,要尽全力引导来访群众依法维权,坚决反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序上访、滋事。我所主任李金辉同志多次强调:“处理群体性来访案件必须坚持以从大局出发、服务党委政府工作为中心、以维护来访群众合法利益为出发点的工作原则”。今年5月初,洮南市那金镇好关村32户村民来我所就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法律咨询,我所经集体研究,指派资深律师李金辉给予了优先接待,李金辉律师在详细询问了案件具体情况后,结合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解决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来访群众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并向来访群众详细阐述了群体无序上访的的危害性,鼓励来访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不要有过激言行,不要无序上访闹事,影响政府的工作秩序。经过李金辉律师耐心的分析、说服,终于使来访群众打消了集体上访的念头,决心通过诉讼,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稳定来访群众情绪的工作态度
    群体来访的案件,起因多属历史遗留问题和复杂疑难问题,解决的难度大,加之群体来访者多属社会弱势群体,承担律师服务费用的能力一般较低。但我们认为,作为承担着重要社会责任的律师事务所,不能因案件难度大、收费困难而将来访群众拒之门外,更不能虚于应付,激化矛盾。来访群众大多为自身问题长期不能得到妥善解决而情绪激愤,因此接待群体性群众来访,应当将稳定来访群众情绪放在首位,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尽量促使来访者通过合法渠道理智地解决纠纷。2007年初,原吉林省万宝煤矿部分下岗工人代表就工伤保险待遇、下岗安置补偿、加班加点工资等问题先后两次来我所进行法律咨询,由于此前来访职工与所属单位之间关系已经非常紧张,问题又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所以来访工人代表情绪非常激烈。我所经过慎重研究,指派擅长做安抚、劝说工作的汤长春律师进行了接待。汤长春律师在所务会上征求了集体意见后,首先通过疏通劝解稳定了来访工人的激烈情绪,随后结合我国法律、法规、政策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下岗工人安置、加班加点工资补发等问题的相关规定,向来我所咨询的工人代表进行了耐心详细的解答,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帮助来访群众分析了不能搞群体上访的原因。上访群众听后,理解了律师的良苦用心,表示要依法解决相关问题,最后,我所免收了咨询费用,来访群众满意而归。
三、坚持灵活处理群体性来访案件的工作方式
    群体来访案件一般都很复杂,其中不仅涉及法律问题,其起因尚有诸多的政策性因素、人为因素等。因此,对待此类案件,依法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律师事务所自然应当接受委托、优先办理,代理群众通过复议、诉讼等方式有序解决纠纷,并应在咨询费用、代理费用上尽量给予减免。而尚有部分不能或不适宜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律师事务所也不应推卸责任,而要运用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与相关单位、个人取得沟通,以非诉讼的方式为来访群众解决问题。就我所而言,对待每起群体来访案件均须在召开专题所务会议做集体研究之后,比较优劣,从而得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力求不向党委政府推卸责任。2007年6月,镇赉县嘎什根乡17户农民来我所咨询集体土地承包问题。来访农民认为,村委会将本应由本村村民承包的集体耕地违法发包给村外人员,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详细了解了基本案情后,我所召开专题所务会进行了研究,与会律师一致认为来访农民的主张成立,但在对本案的处理方式上,大家提出了三种意见:第一、接受来访农民委托,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第二、通过向镇赉县政府、嘎什根乡政府通报情况,以信访方式加以解决;第三、通过沟通调解,向该村村委会陈说利害,化解纠纷。经所务会研究、比较,最终选择了既为来访农民节约费用,又不给地方政府增加负担的第三种解决方案。随后,办案律师与该村村委会取得了联系,通过灵活沟通、化解矛盾,说服村委会将集体耕地优先发包给了本村农民,最终,问题得以快速解决。
四、坚持对群体性来访案件集体讨论制和及时上报制
    我所深刻认识到,群访案件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严重的群众集体无序上访,形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影响地方党委、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对待这类案件应采取集体讨论制,坚决杜绝“一个律师一个说法”的现象。就此,我所主任李金辉同志多次主持召开专题所务会议,要求全体执业律师在解答、办理群访案件时必须充分重视、谨慎处理,要围绕为政府服务、为大局服务的中心来开展工作,拟答复的主要观点以及案件的处理方式、处理途径要及时报所务会批准,通过集体研究,力争达到最好的解决效果。另外,对于群访案件,律师事务所一但发现案情严重、难以控制,应当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并及时通报地方党委政府,力求将无序群访案件的危害性降至最低。
    以上是我所在处理群体性来访案件时的一些做法和体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并大力强化“从大局出发,为党委政府工作服务”的法律服务理念,在白城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的领导下,为创建“和谐白城”、“平安白城”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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